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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应将遗产返还给继承人案例

【案情简介】

汪某某与汪某1、汪某2系姐弟关系。2010年8月13日,汪某2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8月15日,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公安局派出所组织双方协商,一次性补偿原告汪某某、被告汪某1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2000元的协议。因汪某某、汪某1均不识字,由汪某1之子文某某代签协议书,并从绿色生态公司负责人手中领取该笔赔偿款交与汪某1。死者汪某2的安葬事宜也由文某某负责操办。死者汪某2生前系五保对象,曾享受五保待遇,未婚无子女,其近亲属只有汪某某、汪某1。

原告汪某某诉称:死亡赔偿金除去安葬费应由汪某某与汪某1平均分配,请求法院判令汪某1、文某某共同返还汪某某因汪某2死亡的赔偿款份额款48260元。

被告文某某辩称:文某某并没有代为保管该笔死亡赔偿款,文某某只是受汪某某与汪某1所托处理死者身后事。

被告汪某1辩称:原告放弃继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汪某某、汪某1作为死者汪某2尚在的近亲属对该安葬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享有共同的权利。汪某1称汪某某已放弃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所享有的权利,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汪某1不予分割赔偿款的行为构成对汪某某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汪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其应享有之份额。财产分配问题,在分割时应考虑对被继承人汪某2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与被继承人汪某2共同生活。汪某某1956年已出嫁,汪某1与汪某2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活中也多有照在分配财产时,可适当予以考虑。一、由被告汪某1返还原告汪某某38608元,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汪某2死亡后获得的各种赔偿款共计112000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该赔偿款不是汪某2生前遗留的遗产,但该赔偿款除去对汪某2的安葬费之后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质,是对汪某2生前由汪某2负责扶养的人和对汪某2有扶养义务的人进行的一次性补偿,故该赔偿款扣除安葬费15480元后余下死亡赔偿金96520元,应属于汪某2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由于汪某2生前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汪某某、汪某1,故该赔偿款应当属于汪某某、汪某1共同所有。汪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某已经放弃对该赔偿款的分割权利,故汪某1占用该赔偿款并拒绝进行合理分割的行为,侵犯了汪某某的财产权利,理应由汪某1承担返还相应赔偿款的责任。因汪某1及其子女对汪某2进行了安葬,并在汪某2生前对汪某2给予了适当的照顾和帮扶,在分割争议的赔偿款时,对汪某1给予适当多分,符合权利与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中汪某1占用该赔偿款并拒绝进行合理分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承担返还相应赔偿款的责任。

遗产是继承人共同的财产,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都有一个过程。因此,在这期间,如对遗产不加以保管,就有可能使遗产遭受毁损或遗失,也有可能被某个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隐匿和侵吞等,这就会损害继承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对遗产必须加以妥善保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控制他的财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如果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遗产交付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并妥善保管遗产,不仅自己不能侵夺或争抢遗产,而且应当防止和排除对遗产的人为侵害和对遗产的自然侵害。遗产保管人不得擅自对遗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括其他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的规定。在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上,一般要求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他继承人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以能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传达到继承人为准,一般以口头通知为主,如通过电话通知,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如电报、传真、快递等,甚至还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入或保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管理的确定的方式有:一是由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由各个继承人共同推举遗产管理人;三是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四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的指定确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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