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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如何处理

【条文规定】

第七十六条[修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的情形下代表人诉讼中如何推选代表人以及推选不能时如何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对《92年意见》第60条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予以修改后保留了第60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文理解】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假如众多当事人均参加诉讼,会产生诸多不便,也可能造成人民法院重复劳动,为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实践中,按照什么程序来推选代表人以及推选不出代表人时如何参加诉讼,都是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的重点问题。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般指十人以上,但最终人数的上限在起诉时应当能够确定。否则,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还不能够确定的,不适用代表人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的,不必人人都要参加诉讼,可以通过推选代表人的方式代为诉讼。

三是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全体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的,当无疑问。在全体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全体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或在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时,未参加推选的剩余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共同诉讼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参加诉讼的方式: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标的相同,即必要的共同诉讼情形的,由于该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且需要合一确定,故未参加推选的剩余当事人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全体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即普通的共同诉讼情形的,由于该诉讼属于可分之诉,故未参加推选的剩余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然也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掌握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情形,对于推选不出代表人或者未参加推选的当事人,告知其根据本解释的本条规定,决定自己参加诉讼还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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