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
被扶养人生前处分财产使扶养人基于遗赠扶养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可解除协议
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即生效,受扶养人死亡时遗赠部分的内容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未有扶养人签名但由其提供,曾实际履行,则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遗赠扶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夫妻双方作为遗赠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处分他人财产,仅该部分内容无效
被扶养人可以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见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从签订时生效,但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范围
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形式存在瑕疵不能否定其真实性
遗赠扶养协议强调双方的自愿性,无强制履行之可能和基础
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生前又签订的赠与协议可取代遗赠扶养协议
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律并未规定打印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