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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中,哪些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五条  【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 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点分析】
      
本条是关于选养人条件的规定。在我国,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都可以作为送养人。

合格的送养人包括以下三种人:

(1)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
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次为: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的“监护人”,仅指前述除父母以外的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几个人。比如爷爷、奶奶和外婆三个人可以同时成为一名儿童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有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以及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各种福利机构。
它们主要接收父母死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其进行养育和监护。
《收养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条件,导致实践中可能存在借收养送养之名从事造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除了其他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县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由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送养的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有特殊因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进养子女的,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①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
有困难与无力抚养必须是因果关系。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以是否“有两个以上子女”作为送养条件的做法。即使只有一个子女,如果无力抚养就可送养。     
②必须由生父母共同送养
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送养行为无效,但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时除外。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而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的,如死亡一方的父母愿意自己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可享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将子女送养。   
④生父母将子女送养后,不得据此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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