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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放弃继承需要配偶同意吗?放弃继承不需要配偶同意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放弃继承的对象是继承权,而继承权属于人身权,是专属于继承人本人享有的权利,与继承人的配偶无关,继承人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大家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之后再也没有办法继承得到遗产了,此时继承人的配偶会因此认为夫妻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受到了损失。
其实,大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那就是只有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才与配偶有关系,此时如果放弃,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认为放弃继承需要配偶同意的观点,其法律依据正是基于此,认为只要没有遗嘱或者遗嘱并未确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夫妻一方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自然会侵犯配偶的共同财产权,所以放弃继承需要配偶同意,否则放弃继承无效。
认为放弃继承需要配偶同意的观点,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关于继承权的性质。既然继承权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只要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势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放弃继承需要征得其配偶同意。在转继承的场合,因为转继承的对象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同样的道理,如果被转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发生在转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转继承人通过转继承得到的遗产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转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当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无论存在着多少种不同观点,而继承权属于身份权,这是无可争议的法理常识,身份权具有专属性,这也是无可辩驳的。尽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客观上会导致其财产未增加,进而导致其夫妻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也未增加。但是,想获得遗产的所有权,毕竟必须通过继承人行使其专属身份权之继承权才能实现,继承人尚未行使其继承权时根本谈不上遗产所有权,这就好比“天上掉馅饼”时去不去“捡馅饼”是每个人自己就能决定的事,与其配偶无关。
至于继承权的物权属性问题,那是针对概括继承而言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遗产只是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已,对于每一个继承人而言,只有继承人行使了其继承权并经由遗产分割,此时遗产才从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状态转为各个继承人分别所有状态,也只有在此时才能确定继承人到底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以及可以继承得到多少遗产。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遗产就已经与该继承人无关,所以在这之前,遗产与继承人的配偶根本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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