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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调解书。

那么,哪些情况下会出现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呢?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再审案件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统计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一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注意: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宣判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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