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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的继承权

■ 什么叫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养的得不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养子女的继承权

1、养子女继承权的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但现实中养子女在继承中由于很多原因,在继承中会遇到不少阻力。表现最多的是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未有收养协议的;未办理收养公证的;及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这些情况就要根据事实的状况进行了解来确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首先判断的一个因素就是收养的时间确定,我国最早的一部收养法是在92年颁布的,其后在1999年进行了修订,在法律规定上有些改进。未修改前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有登记制,有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存的形式。修改后就仅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有登记的,实际上一直共同生活也不能成立。

其次判断的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收养行为。这主要是指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存在的收养关系,当时收养法并未出台,这涉及法律是否有溯及力。即根据现行收养法要登记才成立,但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未登记的,也未有协议及公证,其收养关系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收养法处理。从这点可确认法律是认可事实收养关系的,但因为没有任何协议形式用来证明,故对生活中形成的事实需有个证明过程。需要身边的亲友、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2、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的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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