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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未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已父母之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人事档案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等。

(2)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收养关系。

(3)实际履行了父母之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因为收养属于私人事务,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收养人所在的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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