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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可继承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比如,对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职工或军人所有,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在该职工或军人死亡后,如果该抚恤金还有剩余的,则剩余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领取抚恤金的权利专属于职工或军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同理,由国家或集体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或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死亡后,如果其领取的费用或社会救济金还有剩余的,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领取该金钱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成为遗产的债权只包括标的是金钱、财物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得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使用权,因为这些使用权都是通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

(4)承包经营权。可参照本法第4条的规定

(5)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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