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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据其在丧偶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决定,只要其在丧偶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但需要注意,在此不论儿媳是否已经改嫁,都有继承权。此规定亦适用于丧偶女婿。

■ 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住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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