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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3、34、58、59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应该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继承人可以协商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甚至不分。但应当注意的是,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的,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当然,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协商。

(2)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如果没有其他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则会按照统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当然,应当注意下列特殊的情形: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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