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法定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知识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条是关于遗产保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办理完继承人的后事或者在办理后事过程中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取得遗产之前这段时间,应当妥善保管遗产,这既是为了保证遗产不会被随意处置和流失,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也有利于减少遗产继承的纠纷。具体来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应该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任何人包括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不能侵占遗产,更不能为了多得遗产而强行占有或者争抢。在发生侵占或争抢的情况下,应该制止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能够获得的份额只是其应得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应该退还。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确定的方式有:(1)由各个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2)由各个继承人共同推举遗产管理人;(3)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4)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确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承担什么义务?

遗产管理人要承担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具体包括:查明遗产范围和状况;编制遗产清单;估算遗产价值;进行适当的处分措施;行使债权和清偿债务;进行必要的诉讼行为;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通知和公告;移交遗产等。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