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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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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解】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同时遗赠具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它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还是诺成性、要式性、有偿性的法律行为。诺成性的法律行为意指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要式性法律行为意指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偿性法律行为意指遗赠扶养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地取得他方的财产。

■ 如何确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

当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赠。当二者没有冲突的地方时,分别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当二者内容有相抵触的地方时,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准,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扶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必须具有扶养的能力,妥善地照顾好被扶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扶养人的行为。如被扶养人患病,还应给予护理照料。(2)不能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照顾行为。如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时,必须事先征得扶养人的同意,并安排好被扶养人短期的生活。(4)如被扶养人死亡,应料理善后。(5)在被扶养人死亡后,依照协议约定合法地接受遗产。

被扶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撒销遗赠扶养协议,当其主动向扶养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根据扶养人所尽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得到扶养人妥善的护理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