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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2年7月1日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在四年试点基础上形成,并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于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房改方案总结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改革经验,吸取了试点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房改方案公布后,仍然要坚持“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市房改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选择、确定房改的具体形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动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计划、规划、财政、税收、物价、国有资产、民政、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房管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要依据房改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制定有关配套规定。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做好房改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住房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有关政策,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5月30日 
 
附件一: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房改字〔1992〕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京政文字〔1992〕23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8〕11号、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符合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形势的要求。四年房改试点的实践,为北京市方案的顺利起步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请你们在此基础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对公积金、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机构设置的意见。在实施中,要妥善处理在京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北京市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公积金用于提租新增租金的补偿是一个新的尝试,这一方式运用得好,就可以解决工资的配套改革问题,对防止补贴货币的沉淀和减少货币的发行是有效的。因此,要执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文件(财综字〔1992〕31号)的规定,处理好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进成本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关系。 

  四、同意中央在京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军队在京的企业化工厂,以及外省(区、市)在京单位,根据北京市的房改方案并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五、房改起步后,各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步伐,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和“九五”目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2年5月21日 
 
  附件二: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改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是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转换住房机制,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合理调整家庭消费结构。改革低租金、福利性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发展,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二)十年目标 
  1.“八五”目标。(1)建立政府、单位住房基金;建立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和所在单位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全市平均达到5%。(2)房租最低达到维修管理费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力争达到折旧、维修和管理费水平;房价达到准成本价(包括住房及其附属工程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水平。(3)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单元式楼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达到70%。(4)全部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造30%的成片危旧房。 
  2.“九五”目标。(1)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达到10%。(2)房租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房价达到成本价水平。(3)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4)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成片危旧房的改造任务。 

  二、房改的五种基本形式 

  (一)建立政府、单位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的建立。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1)留给地方的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住房房产税;(3)市和区县政府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4)市和区县房管部门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资金;(5)其它住房资金。 
  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1)各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2)按财政部门规定,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3)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资金;(4)列入成本或预算的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发放房租补贴的资金;(5)其它住房资金。 
  划转为政府和单位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在划转前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住房基金的使用。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售住房准成本价与实际造价之间的差额,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及近期对提租后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或居民发放房租补贴。 
  3.住房基金的管理。政府和单位住房基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划转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职工工作年限内,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交存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起步时,个人和单位的交存率在10%的幅度内,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有困难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推迟建立。离退休职工、已按优惠购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中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交存资金可列入成本,全市控制在企业交存总额的20%以内;行政事业单位交存资金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全市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交存总额的50%以内。单位为进住新房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翻修、大修住房;也可按规定交纳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租金。 
  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统一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隶属北京市房改领导小组,暂与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合署办公)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单位名下的个人帐户,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租住公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离退休时,一次结清本息余额,退归本人。 
  (三)出售公有住房 
  1.准成本价售房。凡单元式住宅楼房,产权单位均可按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准成本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单元式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市场价售房。市、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可组织房源,以市场价直接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强而住房困难的本市城镇居民出售。 
  3.付款方式。购房者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每月还款额一般不少于家庭工资总额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四)逐步提高房租 
  1.新房新租。产权单位出租新建住房或腾空后的旧住房,一律实行新租金标准。1994年以前月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55元。1994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至1994年初,产权单位对出租的现住房可一步或分二、三步,将月租金标准提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55元。 
  3.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产权单位出租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或分步提租的同时,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收取数额和还款方式由产权单位确定。 
  4.私人出租房同步提租。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房,可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的提租幅度提高租金,至1994年初,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租住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5.超标加租。单位出租住房,对超标面积实行加租。1994年以前,超标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不得低于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楼房1.34元、平房1.05元。住房标准一般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分室原则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确定。 
  6.特殊情况特殊处理。1994年以前,职工家庭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租金改革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的,超过部分可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从住房公积金支付。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离退休的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或虽未超过5%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 
  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的现住房,新增租金暂予免交。 
  7.形成调租机制。要结合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及物价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的运用,从1995年起,继续逐步提高租金,2000年基本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五)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住房。 
  2.合作建房。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可组织需房职工或居民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管房。 
  3.房改与解决居住困难相结合。集资合作建房要优先吸收居民困难房参加,新建住房要优先向居住困难房出售、出租。 
  4.房改与改造危旧房相结合。改造成片危旧房一律实行房改,鼓励原住户的购房或外迁。对外迁居民,在房租、房价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5.政策扶持。政府在政策上对集资合作建房、改造成片危旧房和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给予扶持。社员或被迁居民是职工的,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三、同步实施配套改革 

  (一)市场管理 
  发展住房市场,制定各项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住房的买卖、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政府房管部门办理过房、登记手续。房租、房价要纳入市场价格管理体制,查处各种非法交易活动。 
  (二)售后维修管理 
  售房单位要落实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组织产权人成立楼房管理机构,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对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统一修缮管理。 
  (三)配套改革 
  市政府的计划、规划、财政、税收、物价、国有资产、民政、劳动、人事、工商、房管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要依据本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制定配套改革办法,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 

  四、附则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在京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军队在京的企业化工厂,以及外省市在京单位,均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实行房改。 
  (三)本方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1992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