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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权怎么进行公证?

因为放弃遗产继承权需要明确表示,公证是最具有效力的表示方式,那么放弃遗产继承权应当如何进行公证呢?

首先,需要选择公证机关,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其次,需要准备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且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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