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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法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条分析】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点1、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如果继承人是出于过失,则不符合该条中规定的继承权的丧失的条件。
要点2、继承人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是否既遂,也不论其行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继承人都永久地丧失继承权。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点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必须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代位继承人,并且其继承顺序是在杀人的继承人之前或者与杀人的继承人处于同一继承顺序。
要点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若是出于其他目的或动机实施杀害行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
要点3、不论该杀害行为是否既遂,无论是在继承开始前还是开始后,都丧失继承权。
要点4、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同样丧失继承权。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要点1、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的,即丧失继承权。
遗弃指的是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但是,应将遗弃行为同继承人因为继承人的错误而与之分居或来往不密切严格区分。
要点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地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如经常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体力劳动等。情节是否严重,要视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
要点3、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但是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要点4、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用其他的方式,如双方关系改善、被继承人表示友好、被继承人接受继承人的扶养、同意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等,也可以认为是表示了宽恕。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要点1、伪造遗嘱,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或者被继承人本来有遗嘱,继承人将其销毁或者隐匿后又另造假遗嘱。
要点2、篡改遗嘱,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
要点3、销毁遗嘱,继承人故意将遗嘱毁灭。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要点4、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应用要点】

(一)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要点1、公民因犯罪被判死刑,会被剥夺生命和政治权利。但作为民事权利的继承权是不能被剥夺的,因为这种民事权利的存在是以公民的生存为依据的,只要其没有实施《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4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就仍然享有继承权。
要点2、被判处死刑但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人,如死刑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被执行,其应得的遗产可按代位继承的规定处理,由其子女或其他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死刑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被执行,其应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如果死刑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完毕后被执行,其所分得遗产在其被执行死刑后,依法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二)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要点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要点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继承权的丧失是否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要点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确认。
要点2、如果因为继承权的丧失产生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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