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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应遵守哪些处理原则?

(1)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原则:


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根据要求解除的理由、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实际关系,并听取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的意见,从有利于养子女的原则出发,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没有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重大理由,一般仍应维持已形成的收养关系,不予解除,以保持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

②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影响养子女的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准予解除。

③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严重疾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般不予准许,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经查属实,可以解除。

④凡收养弃婴、孤儿,或自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子女的,在养子女未成年之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将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

(2)养子女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原则:

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系。经调解无效,一般应准予解除。
对于不利于收养关系的因素是否足以构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充分依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程度,从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收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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