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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失有什么不同?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虽都会导致不发生遗产继承的结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由继承人自主做出,无需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

丧失继承权,是因为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后取消其继承权,其继承权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因继承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2)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明示的方式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丧失继承权既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3) 如果继承人对其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反悔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丧失继承权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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