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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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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以及共同遗嘱的撤销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份遗嘱。严格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2个或2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


实践中,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共同遗嘱具有相互牵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遗嘱的完全自由,特别是在遗嘱的修改等方面。因此,各国立法例在此问题上并未表现出高度致,部分国家的立法例是有条件承认,而部分国家则完全禁止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最大的法律问是题是撤销权的问题。即在共同遗嘱人一方先去世的情况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共同遗嘱的撤销或者撤回,不同于个人遗嘱的撤销:前者有先死亡一方的利益的潜在保护的问题,而后者则纯粹为一个意思自治的问题。

根据不同类型的共同遗嘱,我们大体可以将撤销的规则归纳如下: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且无进一步约定遗产最终处置方式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则由生存方继承先亡方之遗产。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生存方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作一个新的遗嘱或者无遗嘱而适用法定继承。

2.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其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这一规则平衡了对先死亡方遗嘱的尊重与生存方遗嘱(撤回)自由。

3. 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

总结而言,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夫妻的共同意志,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我们可以看到,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国司法实践也未以共同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形态而否认其效力。只是共同遗嘱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平衡两方的利益,特别是方先死亡,生存方可能会面临情势发生严重变更的现实。因此,在现行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审判中需要特别注意平衡先死亡者的遗嘱意愿与生存方的遗嘱自由。

结合我国的实践,夫妻一方死亡之后,其配偶及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往往不急于对遗产进行分割,更多的情况是等到另一方也死亡之后,由他们的晚辈进行分家析产。在这种文化传统与实践中,承认甚至是推广共同遗嘱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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