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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又称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后在时间上的追溯力,即从何时开始丧失继承权。对此,依据继承法原理,继承权丧失在时间上应始于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时,其继承权依法自然丧失,但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后的,其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一直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因为继承权丧失在性质上就是依法从根本上取消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资格,而继承资格正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能取得。被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曾经实际占用和取得的相关财产及收益,都必须无条件地返还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以及其他人。 

2.继承权丧失的对人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对人效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第一, 继承权丧失对其它继承人的效力。依照继承法基本准则,继承权丧失,仅是继承权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因而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即对其它被继承人未犯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就依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 继承权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之规定,继承权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是发生效力的。第三,继承权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继承权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是否发生效力,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认为,继承权丧失只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指有偿且合理地取得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无偿的、恶意的取得遗产,就应当将财物返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这样处理,既有利于保护合法继承人的利益,也使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