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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我国《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注解】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享有和继承权的行使并不是同一概念。继承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其有能力自己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行使还是放弃继承权,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而如果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则由于受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的限制,无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为了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特设此条予以规定。

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继承权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カ人指的是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继承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二是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应用】

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依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1)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2)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既可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或事后得到父母或监护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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