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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债务清偿: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审判和执行难题探讨(一)

【观点摘要】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实践中因自然人死亡引起的债务清偿类案件数量较多。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继承人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在全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裁判方式的选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此,不同法院有不同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裁判统一,而且造成审判和执行程序脱节。为合理保护债权人权益、有效衔接审执程序,有必要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由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遗产管理人承担相关清偿责任。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判决执行,还应在判决书中明确遗产范围。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对遗产的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及执行结案方式的选择等方面。

一、案例导引

案例一:

崔某向李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崔某并未偿还,后崔某因病去世。故李某以崔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崔某1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崔某1提交书面声明称放弃对崔某遗产的继承。经审查,法院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崔某1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判决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和利息。[1]

案例二:

张某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后张某因病逝世,信用社遂将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妻子及三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四被告辩称,张某未留有遗产,即使留有遗产,也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审查后认为,四被告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负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判决驳回信用社诉讼请求。[2]

上述案件面临同一情况,即在债务纠纷中债权未予受偿,后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理论上,一般称该债务称为遗产债务,即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的债务。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出于各种考虑,如遗产数额较少、甚至主观上为了规避债务清偿,而向法院表示被继承人并未留有遗产,即使有遗产,继承人也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以此为由主张免除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提起诉讼,也基本无法知晓被继承人遗留的具体财产数目。[3]

实践中,如果系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裁判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责任,如果该部分继承人未履行,债权人可以其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全体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应由何主体承担责任呢?

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不同法院亦有不同处理方案。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处理不一,在执行程序中亦采取不同的结案方式,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执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现象带来裁判和执行的混乱和衔接困难,不仅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文整理归纳了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此类纠纷的相关裁判和执行文书,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领域,拟就审判和执行中的问题作一探讨。

二、立法现状及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一)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

现行有效的继承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执行意见》)中。《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执行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除上述规定,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六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其中第1161条规定与上述《继承法》第33条规定几乎一致,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职责等内容。

(二)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诉讼过程中,如果认可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此时继承人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

针对该问题,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大致归为三种:

第一种裁判观点是以《继承法》第33条为依据,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允许放弃继承。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债权人采取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如上述案例2;有的法院则认为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债权人不应再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4]

第二种观点则以《继承法执行意见》第46条为依据,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仍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实践中,有的法院明确表示不认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如上述案例1;有的法院则表示为了更好清理债务,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遗产,并以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故判决继承人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5]

第三种观点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指定了遗产代管人,并判决遗产代管人对遗产进行清理,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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