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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债务清偿: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审判和执行难题探讨(三)
四、执行难题探讨
关于执行问题,若遗产管理人未履行清偿责任,债权人应以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执行案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对遗产的执行
实践中,多数法院并未在判决中明确遗产范围,对于此类判决,执行前应慎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控措施,而应首先查明遗产范围,然后再对遗产进行处置。对遗产的处置,不同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因为遗产在法律属性上本应属于被继承人,由于发生了死亡的法律事实,则该财产应转移至相关继承人名下。如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于遗产的执行应以遗产管理人为对应的权利人。执行人员在对遗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时应赋予遗产管理人以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如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权利,陈述、申辩或要求赔偿的权利等。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遗产为房屋等不动产的,实践中有的继承人虽然在审判阶段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上仍占有和使用着该不动产,仅仅是未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对此,本文认为,既然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执行法院有权处置该不动产,占用该不动产的继承人应予腾退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随着执行体制机制的改革,越来越多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立案后,首先由指挥中心发起总体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但对于上述判决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案件,应对被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慎重采取执行措施。因为在未发生继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并非以个人财产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而是以遗产为限履行义务。
因此,执行人员应先向被执行人发送申报财产通知、履行义务通知等材料,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应安排执行谈话,告知被执行人认真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积极配合法院对相关遗产采取查控和处置措施。执行过程中,应明确执行范围为死者遗产,而不宜直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因遗产处置不能等原因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的,不宜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处罚措施。当然,若被执行人未能妥善履行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或拒不配合法院对遗产采取查处措施,则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关于执行结案方式的选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执行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等结案方式。如经法院执行上述遗产,仍未足额实现债权人申请金额,那么应当选择何种结案方式呢?
根据相关规定,应明显不属于执行完毕、不予执行、销案等方式,驳回申请针对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因此也不宜适用该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如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情形,其中257条第三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应选择终结执行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呢?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此应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无义务承担人”的情形,按此规定不应予以终结。那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实赋予了当事人事后恢复的权利,关于终本后的恢复,上述第51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应当明确的是,在本文探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下,该规定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指遗产,而非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本人名下的财产。在遗产范围已经确定的情形下,如果查明的遗产暂时无法处分,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以后有无处置的可能,如果以后可以处置,那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可以处置时再恢复执行;如经审查已无其他任何遗产,目前查明的遗产也依法不应予以处置,如案外人对遗产提出异议且经法院再审判决认定遗产应归案外人所有,此种情况下已不具备恢复执行的可能,应依法终结执行,适用依据为上述第257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试举一案例,死者生前欠付债权人借款未偿还,而死者遗产仅为其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的小产权房一套。审理中两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后法院指定妻子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判决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因遗产管理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妻子仍居住在上述小产权房内。承办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债权人,债权人亦表示暂时不予处置,待以后拆迁分得房屋后再行处置。此种情况,本文认为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人以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经法院处置完毕相关遗产,但债权仍未能全部受偿。此时由于不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也应当适用上述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终结执行。
[1]参见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之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25期。
[4]参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970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889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
[7]徐文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讨”,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4期。
[8]参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3)黔法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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