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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六大条款详解(二)

【间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释义: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虽然该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是考虑到一些意见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有必要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否则容易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血亲扩散。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发生原因种类单一,建议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研究认为,在确定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对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通过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的遗产。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本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根据本法第1127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案例君补充: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实践中,认定谁是生父比较困难,一般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1)生父在户口簿上或自己档案中,已经清楚地载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认是自己的子女;(2)经生母以确切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还可以采取亲子鉴定的方式,但这一方式的前提是当事人健在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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