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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制度和规则的特点和重点

一、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规则的特点

(一)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

继承法律制度是私法制度,必须突出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在继承领域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就是要在对遗产的处理中,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全面加以保护。继承编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适当扩大继承人范围,确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第二,补充遗产的处理制度的欠缺,保护好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改变错误的遗嘱效力规则,废除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二)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积极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

继承编紧跟时代发展,呼应科技进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遗嘱形式和遗产范围规定的新规则上。对遗嘱形式,打破了不认可打印遗嘱效力的做法,并将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结合起来,不仅使我国的遗嘱形式增多,也使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能够应用到继承领域中。对遗产范围,尽管继承编对其界定采取概括式规定,没有明文将时代发展的新型财产写进遗产范围,但是,由于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知识产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因而能够使这些新型财产都成为遗产,这同样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对继承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三)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遗产处置的自由意志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权利人支配其财产的基本原则。在对待遗产上,继承编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对遗产处置的意志,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在法定继承中也是按照保护和尊重财产所有权人对所有权支配的一般情形确定法定继承规则。具体努力包括:首先,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强调遗嘱继承优先。其次,确认被继承人的宽宥权及宽宥权行使的效果。再次,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最后,规定了遗产债务清偿顺

二、继承编完善继承规则的重点

民法典编纂对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重点是对我国继承规则的补充和完善,突出点是对遗产管理规则的修改,对我国的基本继承制度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补充,保持了我国基本继承制度的稳定。

三、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评估及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的评估结论
  
1.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虽然继承编对继承法有约44%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但是,继承编对我国继承规则并没有进行重大改变,主要修改的还是集中在对遗产处理的规则和继承规则的完善上。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不过,这些都没有改变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特征。
  
2.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没有改变。我国社会发展到现在,与1985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今非昔比,需要有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则作为处理遗产的规范。尽管如此,由于继承编对继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未作实质性改变,因而仍然保持了基本继承制度的稳定。
  
3.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改变。继承编的完善不是对继承主要规则的修改,因此,继承编的继承规则体系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基本保持着原有的状况,只是纠正了部分原有不当的规定,并使继承规则有所丰满。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稳定的原因
  
继承编对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没有根本改变,保持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稳定,没有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发生大起大落的变化,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立法思想没有改变。
  
(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继承编的基本要求
  
1.坚持和明确继承制度稳定的法律适用指导思想。继承法律制度基本稳定的最大的优势是,自然人处置遗产的基本观念不用发生重大转变,仍然依照原有的支配遗产的方法处理遗产的分配,对发生的纠纷,基本的裁判要求也不必有大的改变。
  
2.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规则。第一,对继承编规定的新的继承制度,应当放在民法典的大环境中进行整体理解,准确确定其含义。第二,对继承编依据法理规定的新规则,应当依照法理基础解释新规则的真实含义。第三,对于继承编借鉴司法解释经验规定的新规则,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基础进行理解。
  
3.统一理解和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老规则。继承编经过修订和完善,新规则和原规则相互协调,形成了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则。在适用中须新老规则配合,相互统一,严格适用,维护好遗产流转秩序。
  
4.区分强制性规定与示范性规定的具体适用方法。继承编的法律规则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示范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则性质的不同,分别对待。对继承规则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违反,应当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适用。对继承规则中的非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支持权利人的选择,使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5.对欠缺的继承规则应当用好类推适用与补充法源。在实践中出现继承编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采用类推适用法律规则和适用补充法源规则予以补充。对于能够类推适用的继承法律规则,尽量予以类推适用。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继承规则,只要不是强制性规范,应当将习惯和法理作为补充法源,支持权利人的选择,而不能轻易认为其意思表示违反法律。
  
此外,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引致的继承规则不足,只能积累经验,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期待今后对继承编修订时再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9月30日第11版法学院

【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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