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继承诉讼的法律要点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主体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通常遗产继承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且常会出现共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案件审理难度大。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时会遗漏具有继承资格的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继承纠纷案由确定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应查明是否存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继承纠纷的案由。

4.是否存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院会制作笔录,由该继承人签字确认。

5.如何确定遗产的价值

在继承案件审理中,法官会确定遗产的范围、价值、种类和存在形式,明确遗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及分割方式。

遗产中,一般房产系价值较大的财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都集中在房产的处理上。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的一半分割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继承人对遗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对待:(1)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统一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他方相应的补偿;(3)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6.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

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取得遗产的人应该在取得遗产份额实际价值之内清偿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人对债务有争议的,在继承案件中不宜处理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其家庭共同债务予以区分。家庭共同债务是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7.遗产分割原则

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男女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地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