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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子女非生父母遗产法定继承人

收养产生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结果。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其享有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在其他法定情形下,也有例外,被收养人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且不影响其继承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包括以下例外情形:

一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没有以立遗嘱的方式赠一定财产给他,那么除了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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