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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我国实行登记婚姻制度而非仪式婚姻制度,婚姻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而“消极要件”又称“禁止条件”,“婚姻障碍”,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对于积极要件的规定有两条,即《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和《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消极条件三项:(1)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有配偶。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又是婚姻的有效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我国以结婚登记为婚姻的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如果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对于婚姻效力并无影响。办理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的配偶依法享有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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