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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依法继承

著作权人去世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有权根据作者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对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进行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制片权和演绎权,演绎权又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汇编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继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继承是著作权继承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对于死者生前未曾发表的作品继承人能否代行发表权以及能否对遗作享有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实践认为,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继承人只能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著作权有效期内的财产权利。在作者死亡后至著作权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里,继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承与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一般的财产在继承时都已经是取得的、实在的财产,而著作权的继承则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利的潜在利用,即只有在他人使用作品时才能取得实际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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