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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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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

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②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③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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