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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资格要件

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不能见证遗嘱的人见证的遗会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要说明的是,遗嘱见证人的身份取得,应当由遗嘱人指定。未经指定,即使出现在设立遗的现场,能够证明遗嘱内容真实性的人,也不是遗嘱见证人,其见证也是无效的。

这里必须将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遗嘱中的见证人严格区分开。当对遗嘱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见证人向法庭提交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民事诉讼上都作为证据看待,在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上,证人和见证人起着相似的作用。但民事诉中的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他与遗嘱见证人有着根本的区别:(1)未成年人和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只要他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就具备证人资格,但不具备作为见证人的资格。(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他们了解案件情况,可以作为证人。但在遗嘱见证人中,他们是相对缺格的见证人,其见证无效。(3)证人身份的取得是自然取得的,只要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人。遗嘱见证人身份的取得是基于遗嘱人的信任和特别指定。其能否作为见证人取决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是否作为见证人则是属于见证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见证人可以接受遗嘱人要求其见证的意思表示,也有权拒绝。

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不能见证遗嘱的人见证的遗嘱会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嘱的处置,法律对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资格的条件下,其所见证的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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