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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真伪不明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不能让他人代笔书写,也不能用打印的方式,只能是遗嘱人亲自书写。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一定要遗嘱人本人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遗嘱形式之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供遗嘱作为证据,另一方否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此情形下,通常由提交遗嘱的一方申请笔迹鉴定。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要通过样本和检材的比对来确定笔迹的同一性。

但实践中,如果用来比对的样本不足或者无法做鉴定,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在这种情況下,遗嘱的真实性会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关于此点,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如果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而否定遗嘱真实性,这对遗嘱人来说,可能违背了遗嘱人的遗愿,使自书遗嘱的目的落空。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进行审查判断。

首先会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是否遗嘱人亲笔书写、是否签名、是否写明了年、月、日,遗嘱有无瑕疵。

其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遗嘱人生前的生活情况等等)判断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对于拒不提供比对样本导致笔迹鉴定程序无法开展的,法院往往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23 条规定:“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有的法院还要求否定遗嘱效力一方,不能仅仅提出否定性的意见,还应当就其主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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