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股份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股份继承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 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 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 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文为《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该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该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有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争议,根据工商总局的精神,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通过原始取得方式或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