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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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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养继承关系可否约定?

对此,我们持完全的肯定态度。有部分学者持完全反对的态度,也有学者认为,要区分法定继承人是否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对于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0这些观点最大的担心是,可能导致“对法定义务的抛弃和对有关法定义务制度的非法否定”。我们认为,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论他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还是被列入第一顺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甚至处于代位继承人地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代位权利时一般不认为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人与他们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只是将他们之间的法定义务或者“道德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化,如此,则更有利于扶养的切实实现。至于法定义务,依然不可抛弃,但是在有约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的义务应当优先履行。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另外,从实证调研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普通大众是广为接受的有学者认为,法定赡养义务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约定扶养义务,构成法律规定的债务和合同约定的债务“竞合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遗赠人可以请求法定赡养义务或约定扶养义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全体债务人履行债务。此观点有待商榷,我们认为,在约定的扶养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时,法定义务人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它们不是连带关系,而是先后关系,法定义务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否则,既然法定扶养义务约定免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负有法定义务的其他人怎么会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呢?而如果将其作为一个后补的义务,则不然,何况现实生活中,如兄弟姐妹几人,其中一个约定扶养父母者,在无能为力时,其他人一般也认为理所应当地应该承担起责任来。当然此时约定的扶养人所享有的受遗赠权也相应克减。这样,遗赠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且有法定义务的背书保证。同时负有一定“道德义务”的人也能够“德”有所偿,或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比如在兄弟姐妹之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却有法定继承权。

二、夫妻之间可否签订协议相互放弃扶养及继承权?

近几十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再婚已是常态。在双方均有子女的情况下的再婚男女,特别是年纪较大的再婚男女,往往得考虑扶养与继承问题。有碍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年纪较大的男女甚至选择让他们极其难以接受的同居,也不再办理结婚手续。有的则选择在再婚时,基于各种现实的考虑,约定相互放弃扶养及继承权,到年老时,各自儿女接回家安顿、照顾,夫妻凄惶分离。那么老人的这种煞费苦心的约定是否有效?有人基于对继承契约的反对而持反对态度。也有人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该协议中的夫妻扶养义务的放弃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它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强行法,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而放弃继承则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则是因为这是老年再婚夫妻的真实心愿,二则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再进一步设想,如果认可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放弃,那么,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可否约定放弃?如是,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将造成巨大冲击。如此可能有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其实这是几乎可以忽略的问题,因为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所谓的相互扶养主要是一个相互陪伴的问题了,当然如果一方扶养照顾另一方的时间段很长,而被照顾一方依然坚持原约定(不通过遗嘱遗赠给予对方遗产),按照我国原《继承法》第14条和《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该扶养人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的另外,根据14世纪英格兰的逻辑学家奥卡姆提出的奥卡姆刀定律:“切勿浪费较多东西去做,用较少的东西,同样可以做好的事情。”即“简单有效原理”,考虑是否承认夫妻间约定相互放弃扶养及继承权的效力,应该看目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夫妻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解决问题,当然还应该有“特留份”制度做支撑。此观点似乎与前面“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就相互扶养、继承关系可以约定”的观点相冲突,其实不然,权利的固化、细化与权利的放弃有所不同。

前者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间相互扶养、继承关系的具体化、明确化,更便于操作,在约定的义务人无法履行约定义务时,法定义务人得后位补充,继续履行法定义务,这样不会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构成冲击。而本部分讨论的是夫妻间相互放弃扶养与继承问题,如果都承认其有效,那么我们的整个婚姻制度将岌岌可危。如果再婚的老年夫妻间的扶养可以如此,那么年轻的再婚夫妻可否亦如是?原配的夫妻是否也可以?同时如果认可夫妻间相互放弃扶养关系,在发生放弃扶养的其中一方无法生存等情况时,不像前述有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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