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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2019年第5期《法治现代化研究》“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一文中指出,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刑事欺诈属于刑事犯罪,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却极易混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其行为特征,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与之对应,刑事欺诈可以分为虚假陈述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诈骗。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分,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从而为正确地认定刑事欺诈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欺诈并不仅仅是民法问题,同时也是刑法问题。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指出:“一般地,欺诈发生民刑两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致力于惩罚实施欺诈者,除去社会的危害,民法为受到欺诈者谋求其正当利益的保护。并且,民法为了这个目的,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脱离其拘束这样两种手段。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三个效果,分别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刑法中的诈骗是在民法中的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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