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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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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即确认有无继承权或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多少而产生的纠纷;而分家析产纠纷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的诉讼。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析产纠纷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因财产的分割、分配和无权处分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行使共有权的分割请求权。对于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德国不少学者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这种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性请求权,也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但是,诸如解除共有关系的请求权等权利不适用。日本学者的通说解释认为,债权及除所有权、担保物权、相邻权以外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理论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与物权割裂开来看待,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所有权人因无法请求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使所有权空置,而占有人无合法权利却又长期取得占有物。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本案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