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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能否继续支持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限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字面上来看,上述规定未涵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受害人近亲属奔丧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人民法院可暂依照《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34. 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地方法院典型案例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发布5起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王某芬等诉王某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侵权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损失不赔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王某民叫肖某明到海盐县通元镇许某峰家中为辅房砌筑。当日下午,肖某明未佩戴安全帽,在辅房屋顶的平台上砌筑时从平台处坠落到外侧水泥地上,造成肖某明受伤后死亡。后,肖某明配偶王某芬、儿子肖某向海盐法院提起王某民、许某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请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138623元。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明因自身存在过错,酌定由被告王某民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肖某明自负40%的责任,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二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予支持,因王某民已支付部分赔偿款,故判决王某民支付原告肖某、王某芬赔偿款共计559114.28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将确认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属于赔偿范围的原第十七条删除。本案对二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予支持既是对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赔偿范围,又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权保护的专属性、专有性,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双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者:潘 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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