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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涉及遗嘱人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伪造、篡改遗嘱等问题,在遗产继承法律实务中,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遗嘱无效的规定,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尽管《民法典》第1143条只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但是不能理解为遗嘱无效仅限于这四种,符合以下情形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严重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处分他人财产内容的遗嘱内容无效,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第二,关于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的认定,应当以遗嘱人死亡时是否取得遗嘱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为准,也就是说,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要在遗嘱人死亡时归属于遗嘱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就可以。

第三,关于遗嘱人采取法定遗嘱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比如说电子邮件的形式、微信留言的形式等,这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不可能穷尽规定遗嘱的全部形式,应当允许目前法定遗嘱形式之外的其他遗嘱形式的存在,因为这种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是可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过分强调遗嘱形式的强制会造成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侵害。但我们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基本可以满足遗嘱人的需求,可以保证在绝大多数情况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此时遗嘱的真实性只有上帝才知道。如果不对遗嘱形式进行强制,势必会有更多的不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出现。所以,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的六种遗嘱形式类型中选择,而不能采取法定遗嘱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第四,遗嘱无效和遗嘱不生效是不同的,遗嘱不生效是指已经合法有效成立的遗嘱因为成立之后的事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说附解除条件的遗嘱在继承开始前解除条件成就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后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已经不属于遗嘱人的遗产的。

第五,关于因重大误解所立的遗嘱的处理,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无效遗嘱对待。这种情况通过撤销遗嘱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遗嘱可撤销的情形,同时《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主体只能是行为人本人,但在立遗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遗嘱的前提是遗嘱生效,而遗嘱生效的前提是遗嘱人死亡,已经不存在有权提起撤销权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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