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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如何处理?

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护胎儿的利益也早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只是保护方式有一定差异而已。在我国,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属于遗产分割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民法典》第1155条对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民法典》第16条吸收了原《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系一般性地赋予了胎儿以民事权利人力,不只是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情形,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胎儿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其次,《民法典》第1155条对胎儿应继份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法定应继份,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中的指定应继份。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胎儿也可以为受遗赠人,所以在胎儿受遗赠时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

第三,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没有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但不因此影响遗嘱的效力,因为法律关于胎儿应继份的规定,只是规范当胎儿享有继承权时应为其预留份额的结果,而不是规范胎儿享有继承权的原因,胎儿是否能够继承遗产取决于胎儿的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的指定。有点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赋予胎儿虽未出生但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当然具有继承人的资格,属于继承人的范围。如果胎儿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属于“必留份”的情形,遗嘱没有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但属于部分无效。

第四,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不少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的平均数,如果胎儿未来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的,还应当予以照顾。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无论其生命特征持续多久,所保留的遗产份额都属于胎儿的遗产,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第五,没有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的,如何为胎儿进行诉讼维权?从现实生活来看,没有为胎儿保留份额通常存在多种原因,比如说不知道胎儿母亲已经怀孕、与胎儿的父母存在矛盾、恶意争夺遗产等情形。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在履行完毕职责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遗产管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职责,则由胎儿作为原告,胎儿的父母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起诉。被告为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的为共同被告。如果遗嘱中明确给付胎儿的是遗产中的特定财产,只要将分得该特定财产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请求返还就可以。当然,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该如何“扣回”的时候应当综合衡量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财产实际效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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