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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买了个“苗条”车位,这钱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如今,一个车位动辄十几万,
于是有些开发商“精打细算”,
偷偷给车位“瘦身”。
待业主实际使用时才发现,
车根本停不进这些“苗条”的车位。
那么,业主能否要回这笔钱?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车位的基本情况作出约定。2022年6月,李某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靠墙的停车位,并交付车位使用费11万元。但实地查看时才发现,他选取的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线紧贴墙壁,另一侧存在立柱,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

李某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仅限于微型车和小型车,在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的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等,李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李某明知其所选车位“靠墙”,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提交的涉诉车位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显示,涉诉车位确实较狭窄,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诉车位但未成功。

法院判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事实,该车位无法满足日常停车需求,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诉协议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车位使用费11万元返还李某。

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涉诉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实明确约定违约金,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解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车位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天津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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