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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证人作证的处理

国家为证人设置了出庭作证的义务,就要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使证人能够没有顾虑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此,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感,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只有证人出庭了,当事人和法官才能与证人当面、当时、当场进行询问,当事人才有机会对证人进行发问,法官才有可能根据证人作证时的情态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加强内心确信。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对证人的保护、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他人在作证前妨碍证人作证、作证后打击报复证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重复询问或者询问无关的问题,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没有必要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以避免激化矛盾。但是,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现情绪失控,对证人进行威胁性、侮辱性发问的,此类行为将直接妨碍法庭秩序、重挫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严重削弱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最终影响到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出现这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如果这类行为屡次出现,除了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外,必要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另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了让证人的证言有利于自己,通过暗示、提示、假设性发问对证人进行不适当引导,让证人作出自己希望得到的回答,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进行处罚。

第二,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即证人作伪证,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作伪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但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伪证罪适用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另外,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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