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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都是人证形式的证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受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指使、贿赂、威胁、打击报复等,从而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保护,能够提高他们出庭作证的概率,使他们能够进行真实的陈述,从而保障案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为法官最终作出公正裁判提供了基础。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8条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行为人的相应处罚措施。下面由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律师为大家讲解。


首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属于宣示性的规定,是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如实作证的制度保障。案件裁判的基础是案件客观事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讲出客观事实,是法院裁判客观公正的重要条件。

其次,对于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行为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里的行为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非诉讼参与人的其他人。

第三,关于妨碍证人作证的情形,包括采取以暴力、威胁、贿买、限制人身自由、不断打断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也包括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往往是基于行为人对证人的管理指挥关系,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主要表现为制造各种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调离本单位,妨碍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开除证人的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对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主要是采取辱骂、诽谤、诬陷、殴打等行为。

最后,对行为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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