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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以能够从外部察知的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公示形式展示物权及其变动,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特定物权的归属状态。法律中的权利是抽象的,必须具体其权利外观,人们才能进行辩知。物权的特定外观就是公示,通过物权公示原则,抽象的物权得以彰显,从而能够勘定群己权界,保持人欲有节,保障物流有序。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及其负载的权利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进而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登记的关联性主要有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类。强制登记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不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变动。比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自愿登记指的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比如,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形式是占有和交付。占有是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支配的事实状态,通常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交付是占有的取得和丧失保持连续性的过程,也即占有的转移,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指的是民事主体完全丧失对动产的直接占有,而由他人取得该动产的直接占有。观念交付指的是民事主体在动产的物理形态上没有取得和丧失占有,但占有在法律观念中发生了转移,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就属于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则属于占有改定。

第四,动产物权变动与交付的关联性主要有强制交付和无需交付两类。强制交付要求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标的物,不交付的,动产物权不变动。比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物权变动无需交付标的物的主要发生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

第五,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还有动产抵押登记、票据等权利凭证交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公示形式,它们也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另外,除了上述物权法定公示形式外,尽管习惯法中的物权及其形式也应有一定的地位,但其他公示形式对于权利的证明力相较于法定公示形式处于下风,一旦同一标的物上,既有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又有其他公示形式的物权,则其他公示形式的物权无法对抗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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