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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规定

指示交付也叫作让与返还请求权,属于观念交付的类型,是指出让人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首先,指示交付通过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两个合意来完成:一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二是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一般情况下,两个合意达成后,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地位,成为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人。

其次,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对设立和转让的动产直接占有的一方,包括根据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而占有动产的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等。由于《民法典》第227条删去了《物权法》第26条的“依法”二字,所以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物权占有人也属于这里的“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动产后,合法原因消灭,直接占有人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二是直接占有人占有该动产自始就没有法律依据,例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另外,有观点认为,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并不适用指示交付,例如,对于已被他人偷盗之物不适用指示交付。这一观点比较符合社会生活实践,值得赞同。

第三,指示交付中的让与返还请求权兼具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第三人基于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属于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应当履行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否则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第三人无权占有动产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因为出让人转让的是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当通知第三人,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通知第三人较为妥当。

第四,通过交付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属于指示交付,因为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具有表彰动产物权的功能,如果动产已经证券化为仓单、提单的,则证券交付代替了动产现实交付,从而发生物权变动。证券持有人通过移转该凭证,便将证券的所有权及其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给证券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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