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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之物权的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是《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是关于物权的确认请求权的规定。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主要涉及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两个方面的争议。物权归属的争议,是指就某人是否享有某物权发生的争议,一方认为其有权,而另一方则认为其无权,于是产生纠纷。物权内容的争议,是指就物权的内容、支配范围发生的争议,即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内容以及权利人之间的疆界发生的争议。

《民法典》第234条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人,也就是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等发生物权权属争议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人、非占有人等对于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人,也应当属于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关于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在各国的立法模式上,一般较为常见的是,在实体法中仅仅规定传统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即仅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作出规定,而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通常不规定于实体法中。尽管如此,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以及发展阶段上看,立法上明文规定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有其必要性、合理性,这样处理有利于民众知法、学法、用法,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同时对于立法的体系性、科学性也没有明显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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