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共有物分割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共有物分割知识

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判决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致有3种,第一原物分割,各归所有;第二折价分割,只要自己的份额实现对价;第三主张优先购买,形成独占。与此对应,裁判分割有以下3种方式,一是原物分割;二是变价分割;三是原物分割兼金钱补偿。法院应根据共有物的性质、经济效用、价格、公共利益以及各个共有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采取公平的方法进行判决。关于折价、变卖或拍卖的问题,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突破处分原则的限制,在原被告对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判决按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可以强行处理,这必将影响该财产的价值和作用,但如果不分割,且又无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原告的诉讼目的又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做出强行判决,依法分割共有物,公平合理地实现各自权益。我们可以把"折价、变卖或拍卖"理解为共有人协商不一致,共同作出处分共有物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根据,强行处理并没有突破处分原则。在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行使的后果方面,要明确共有物分割效力发生的时间,明确共有人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明确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对担保物权以及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影响,以及将共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损失补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