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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共同遇难者的死亡顺序推定

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判断各自准确的死亡时间时,为了能够在继承开始时尽快明确应适用的继承规则和继承人范围,《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设置了死亡顺序推定规则,解决了在无法通过科学手段判断共同遇难者的准确死亡时间时的继承规则确定问题。

首先,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没有其他继承人,是指死者除了在同一事件中的其他死者以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这样推定,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其次,在数名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按照自然规律和历史数据,一般情况下,年龄较大者距离死亡的时间往往较近,长辈一般年龄也较大,推定长辈先死亡,有利于遗产不断向卑亲属传递,并在各支遗属之间保持平衡分配。但有观点认为,应当进一步区分不同辈分自然人死亡时间:如果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如果晚辈已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第三,如果死者辈分相同的,不再区分年龄大小,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这样推定,可以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支亲属内部传承,减少向旁支流动的可能性。 

第四,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判断各自准确的死亡时间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这与《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存在冲突,但无论是从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都应当是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从而更加符合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初衷和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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