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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之内不得继承”的遗嘱有效吗?

“两年之内不得继承”的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说的是,立遗嘱人在遗嘱当中写道关于在自己去世后“两年之内不得继承”的内容,我们认为,这种对继承开始时间进行限制的内容是无效的。遗嘱人可以决定把他的遗产给谁继承,甚至可以决定捐献给社会,但是不能决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对继承开始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我们认为,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通过遗嘱或合同等方式进行改变。也就是说,遗嘱中的所谓的去世后两年内不得继承的内容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的内容,这与遗嘱本身是有效还是无效没有关系。但是,有一点要注意,该部分内容无效不代表遗嘱的其他部分内容无效,遗嘱本身和遗嘱其他部分内容是否有效,应当根据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判断。

一直以来,我国的继承制度都是实行当然继承主义和概括继承原则,人一旦死亡,主体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如果人死亡后还不允许继承,那么遗嘱人的遗产将成为无主财产,尤其是遗嘱人生前持有的股权,如果不允许继承,那么公司如何运转,即使其生前曾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公司,但该委托关系已经在遗嘱人死亡时宣告终止,受托人已经无权继续经营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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