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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可以给其他继承人吗?

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可以给其他继承人吗?这个问题说的是,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可不可以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指定给其他某个继承人,这个问题有不同观点,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经常遇到不同的法院判决,有的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如果不要遗产,只能放弃继承,不能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指定给其他某个继承人,因为遗产还没有实际进行分割,自己能不能继承到遗产、以及可以继承得到多少份额的遗产,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就是说,在遗产实际继承分割前,继承人无权将尚不确定的权益指定给别人,继承人只能在实际继承得到具体份额的遗产后,才能将其确定的份额指定给别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可以将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指定给其他某个继承人,尽管在遗产实际继承分割之前,继承人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以及能继承到多少份额的遗产,尚不确定,但是这不影响继承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尽管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身份资格已经确定,另外,继承权的客体是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处分将来可能继承得到遗产,这本来就是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强行要求继承人要么放弃继承、要么正常要求继承,在两者当中做选择,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是放弃继承,则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将由其他全部继承人共享,这显然不是该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该继承人就只能是正常要求继承,并在该遗产继承案件处理完毕之后,该继承人再将其已经继承得到的份额给到他想给的其他继承人,这个时候,遗产处于按份共有的状态,全部继承人之间可能又将面临另外一场诉讼纷争,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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