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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但仍应履行协力义务

放弃继承但仍应履行协力义务。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时候,继承人一般都会放弃继承,以避免被债权人追索。之前咱们讲过,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所谓的放弃继承,放弃的应当是继承权,而不是放弃对某一项遗产的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全部放弃,不能是部分放弃。另外,如果继承人已经实际继承了遗产或部分遗产,事后发现不合适才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放弃是不会被承认的。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就不用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这不代表继承人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继承人仍然应当履行推选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等协力的义务。其中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继承实践中,继承人在知道遗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后,可以说绝大部分继承人是不会去主动履行所谓的遗产管理等协力义务的,比如不会主动花钱花精力花时间去追索遗产债权、不会主动去调查落实遗产债务,尽管这些费用可以先行从遗产中扣除,但能不能要回来遗产债权却是个很大的未知数。一般情况下,都是遗产债务的债权人找上门了甚至是起诉了,这个时候继承人才开始着急,甚至才开始考虑放弃继承权。正是继承人的这种反应和消极态度,是绝大多数继承人的做法,才导致了遗产债务的债权人难以主张和实现其债权。毕竟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家人,通常比别人更清楚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状况,而债权人一般无从知晓。也正是基于此,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用偿还遗产债务,但是法院仍然会判决继承人履行遗产管理等协力的义务。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一分钱没有继承得到的情况下,却要因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而不得不操心费力,甚至还得垫钱,或者因为履行协力义务而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或学习,等等。继承人会觉得很不公平,甚至会觉得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认为这属于变相的“父债子还”,尤其是个别法院在继承人已经表示完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仍判决继承人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这种错误判决在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又错误地将该继承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甚至对该继承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最终导致该继承人寸步难行,苦不堪言,怨声载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果。这种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我们在办理遗产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

我们认为,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继承人履行协力义务,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继承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但是,在继承人已经表示完全放弃继承权时,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继承人已经继承得到遗产的情况下,不得判决该继承人所谓的“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执行法院据此对该继承人采取强制措施,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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